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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女与狗:如何评价大妈带狗坐公交还耍无赖,警察展现教科书式执法?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0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10月28日,重庆沙坪坝区一大妈携带宠物狗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劝其带着宠物狗下车,但却遭到了该大妈的拒绝留守妇女与狗。面对警察的劝说,大妈说她那是一只“ 军狗 ",并伸手问警察要打车钱,警察依法传唤了她。我们应该支持警察的执法行为,传唤她的行为是正确的。

公交车是人的交通工具,宠物狗不能上车,这是有规定的,除非这是一只导盲犬,有合法的证件带着盲人是可以上车的留守妇女与狗。带着宠物狗上车,狗的骚臭味会在车厢内散发开来,有不适的人,就会生疹子,如果狗身上带着病毒,车厢内空气不流通,就会给人传染疾病。

大妈带着一只狗上车留守妇女与狗,看似爱心满满,其实是没有一点社会公德的表现,她把狗已经与人相提并论了,估计在她的饭桌上就有狗的位置,与狗同吃。家里有没有狗的床位,就不得而知了。

根据大妈的表现,她是属于最坚强的“ 爱狗人士 ”,为了她的狗,不惜与狗为伍,无理狡辩的与司机斗,与警察斗留守妇女与狗。不知道她被传唤后,是不是也用道德来绑架警察,把狗凌驾于警察之上,大家就尽力去开动脑子猜想结局吧。

女子散步被狗惊吓而摔倒骨折,狗主人要赔钱吗?有什么依据吗?

本人以哈尔滨市为例留守妇女与狗,分析养狗伤人损害赔偿问题。

1、哈尔滨市有关居民养狗行为的规定。《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2、狗主人赔偿责任与法律依据。如果狗主人没有牵领犬只,或者牵领犬只但犬绳超过2米,或者携犬与女子争道抢行而没有避让,或者犬只追咬女子,受伤女子散步时被狗惊吓,狗主人管理犬只有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狗主人不能证明散步女子受伤是她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狗主人应当就散步女子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狗主人应对散步女子骨折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3、狗主人的行政责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留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其他省份及所属城市也都制定类似的养犬法规,要求居民依法养犬。养犬稍有不慎,就会给养犬者造成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或命丧黄泉。黑龙江省大庆有一名养犬者,在自己专门养犬的房间里,不幸被几只藏獒撕咬吞食掉。北京有一个人遛狗时,自己没有拴着狗突然将一名散步老人惊倒,导致老人重伤,各种赔偿超过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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